
第一條 為了規范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鐵路工程以及與鐵路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應當依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規定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確定。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
第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交易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國家鐵路局建立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臺,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